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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没签合同,能要“二倍工资”吗?

四川农村日报 2015-09-15 08:39 大字

□本报记者 刘鑫

“你好,我叫李明远,来自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青松村四组。我想问下,行政主管没有签合同,就不能索要‘二倍工资\’吗?”近日,农民工李明远拨通热线电话反映:自己2014年9月8日,经过招聘进入四川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约定担任行政主管,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为3500元/月,转正工资为4500元/月,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该公司一直拖欠2015年4月-6月工资不发,7月10日,李明远申请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没有跟他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公司回答,他们愿意补发工资,但是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为李明远的岗位是“行政主管”,没有签合同是因为李明远自己不订立,他们不用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对此,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和志愿者文江才做出解答:

关于与行政主管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般的审判标准是看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是否约定。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行政主管的工作职责,或者行政主管有证据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只有当用人单位约定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行政主管的工作职责,同时行政主管没有提出过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提出后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与行政主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他情况下都需要支付。

因此,工作站的建议是:

第一,查看李明远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公司行政主管的工作职责。

第二,找到向公司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如短信、邮件、书面申请等证据。还可以让同事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公司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公司行政主管的工作职责,或者找到向公司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李明远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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