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四川省资阳市聚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及分支机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四川省资阳市聚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当事人),均为2012年12月31日前经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我局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在《资阳日报》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对四川省资阳市聚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副本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相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规定。
特此公告
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28日
被吊销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注 册 号住 所
1四川省资阳市聚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修良 512000000047899 雁江区雁江镇城西村三社城西市场1幢10号1层
2资阳市旌宇能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李绍军 512000000038187 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马鞍村十三社1层
3四川资阳坤牧养殖有限公司 郑学超 512000000047737 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皇龙新城小区B6(F)2-1
4资阳内燃机车厂宏达工贸总公司 苏章曼 512000000027068 四三一厂科技大楼一楼
5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资阳分公司 江 涛 512000000041870 资阳市孙家坝财税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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