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城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对2015年春节期间城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春节期间城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莲花、资溪、三贤祠、狮子山四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全部区域及雁江、松涛、宝台镇管辖的部分区域。
二、春节期间城区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农历十二月廿七)至2015年3月5日(元宵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15年2月18日(农历除夕)至2015年3月5日(元宵节),具体时间为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零时。
三、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远离城市雨水井盖、污水井盖、化粪池和其它排水设施,以免引燃、引爆排水管道中残留的易燃、易爆气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统一配送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各零售网点。严禁零售网点通过非法途径进货,严格执行一点一证,亮证经营;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
五、严格限制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量及经营品种。严禁超量储存,零售场所最大储存烟花爆竹折合药量不得超过100公斤。批发公司不得配送、各经营网点严禁出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A、B级产品(须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严禁销售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严禁燃放孔明灯。
六、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党政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敬老院、客运车站及候车室、码头、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文体娱乐场所、公园、山林、地质灾害危险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建筑施工现场、工民用建筑物、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公安机关要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 110
区安监局 26223027
区工商局 12315、26243692
区城管办 26233578
火灾报警电话 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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