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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阳光化 立法护航应先行

金融投资报 2012-04-28 18:24 大字

田方

日前,在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座谈会上,央行行长周小川发表讲话称,在温州推进金融综合改革,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畅通民间投资渠道,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一面是企业对资金的“饥饿”,一面是民间游资过剩,全国不少地方遭遇了中国式的不对称“钱荒”:中小企业融资难呼声迭起,民间借贷火热异常。民间金融到底是暗流汹涌、危机四伏的“魔鬼”,还是有效补充了正规金融、缓解中小企业和百姓融资难的“天使”呢?温州老板沈某从某大厦纵身一跃,用生命在民间借贷资金断裂案宗上再加一个印记。“几乎在一夜间倒退回15年前,毫无技术含量的金融骗局在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重新上演,银行在高息揽储,民间在炒资金”。广东金融学院副院长陆磊如是说。而随着跑路、自杀事件频现,民间借贷引起的社会深层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高利贷的本质是资金供求失衡,解决的途径就在于民间借贷阳光化,让市场来调节资金供求。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曾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座谈会上强调,“要十分关注民间借贷市场的状况,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加快转变金融业发展方式,推进结构调整和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对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一夜之间,专家学者皆曰:“民间借贷阳光化是解决目前问题的关键之所在。”“疏为上、堵为下。”打击与取缔并非是对待民间金融良方,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阳光化才是上策。但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原始的金融管制下,民间金融阳光化未必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市场准入,即国家在急需大量资金投入的时候会放宽政策吸引民资进入,而一旦环境好转,民资则面临着被迫退出的尴尬局面。所以,民间金融合法化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首先,从政策上应为民间金融正名,从法律上应认可民间借贷合法的社会地位。应当针对民间金融的特点,通过制定《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调整相关政策赋予民间融资行为主体及其行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使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

其次,把民间金融纳入到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同等的金融体制内,建立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秩序框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是制度性选择。将民间金融一味地褒扬和“一棍子打死”都不可取,民间金融合法化,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放弃监管。笔者以为,合法化意味着监管强化,对该堵的坚决堵上,比如说洗钱。对该疏则应该疏导。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民间金融合法化的界限与标准,不至于使民间金融活动只能游走在法律边缘。

第三,将地下金融机构转变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的前提是打破金融垄断。中国实行政府主导的集中型金融制度,在各个金融领域是政府大一统格局。故此,民间金融要想实现战略层次跃升,当下改革的重心要逐步转移到打破金融垄断,放松金融管制,培育那些能够提供基础服务、能够满足普遍性需求的金融机构及市场上来。否则,光靠一些空洞笼统而又缺乏可操作性的口号是不行的,搞不好,民间金融又将面临着被迫退出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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