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9-01-11 06:25 大字

安岳海星生活超市:

经 营 者 :陈 善 华(身 份 证 号 :511023196704248438)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食药监食罚【2018】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2、处罚款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安)食药监食罚催【2018】5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安岳支行(账号:51001687708050577722,用户名:安岳县财政局)缴清应缴罚款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及加处罚款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合计3600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整)。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在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联系地址: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88号(原政府2号楼509室)联系电话:028-26013193

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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