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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车灯要不得光束耀眼酿惨剧

淄博日报 2016-10-01 00:00 大字

近日,在省道博沂路沂源县张家坡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据事故肇事驾驶人交待称:当晚自己驾车正常行驶中,由于对面司机不合理使用灯光,而致其被强烈的光束耀眼,瞬间无法看清前方道路,操作不当,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赵某(化名)相撞,造成赵某死亡的惨剧。

沂源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夜间驾车出行一定要合理变换远近光灯,若遇对方车辆不进行灯光改变,应立即减速并连续使用变换远、近光灯的办法来示意,对方如仍不改变,则应减速靠右停车避让。变换远近光不仅能更清晰、立体地观察路况,提醒其他车辆注意,还有助于减轻自身视觉疲劳。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照明不良或者遇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应使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夜间在没有照明条件的道路行车,当车速低于每小时30公里时,可使用近光灯;当车速高于每小时30公里时,可使用远光灯。夜间车辆通过照明条件好的路段,应使用近光灯。(冯长冰何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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