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责令限期还款通知书
淄博锦海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规定为耿屹同志缴纳工伤保险费,亦在其发生工伤后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支付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我处在2020年5月8日将《催告通知书》(张社险工先催【2020】001号)送达你单位后,你单位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截止2021年12月14日,我处已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1448.00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 10日内偿还我处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银行账号:223407081481 户名:淄博市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店支行)
如我处在上述期限内未足额收到你单位的还款金额,将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并将你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名字登记在案,作为今后单位信用及个人诚信档案记录留存、在劳动保障相关网站上公布、报送相关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等。
淄博市张店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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