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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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兴滨诉你单位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2021〕第177号),现本委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现定于2021年4月22日14 时在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淄川区般阳路 266号408室)开庭审理此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开庭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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