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优化功能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通告 通告〔2020〕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功能区管理范围和机构设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淄发〔2020〕7号)精神,淄博市税务局将于7月18日至7月20日,对优化功能区涉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税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原税务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和义务由调整后的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调整后的税务机关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税务文书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请在7月17日前确保当月已开具发票数据全部上传成功。
三、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纳税人,请在7月17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7月20日后向调整后的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四、为减轻已签订税库银委托划转税款三方协议纳税人的负担,税务部门将与金融机构通过批量修改主管税务机关方式完成协议重签。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批量重签的,请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办理重签事宜。
五、调整结束后,请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纳税人初次办理涉税业务时对相关信息进行验证。
六、请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调整工作,并及时关注淄博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相关事项。
七、纳税人调整范围及涉及调整税务机关地址、联系方式见附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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