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引纠纷仲裁依法定纷争

淄博日报 2020-05-18 06:40 大字

老王举案例:申请人A建筑公司仲裁申请称,2013年12月5日,他们与被申请人B村委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建该村两座住宅楼,约定工期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10105046.68元,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基础工程完成第一、三、五层及主体完成后,付已完工程量的80%,其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资料已交付到总价的85%,工程结算完毕付到95%,留5%质保金,保修期满退回。因被申请人B村委会拖欠质保金引起纠纷,申请人A建筑公司于2019年8月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现已生效,其中,已经认定工程质保金481719.65元,在质保期满三个月后,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但质保期已经超过三个月,被申请人拒不支付,为此,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质保金481719.65元并承担该案仲裁费用。被申请人B村委会未答辩。申请人A建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建了两座住宅楼。

老王分析: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施工建设的住宅楼,被申请人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质保期已经到期,申请人主张支付住宅楼工程质保金的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决被审请人B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A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81719.65元。该案仲裁费12059元由B村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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