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
□本报记者姜乾相报道
本报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要求,结合淄博市实际,6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联合下发通知。
据悉,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要求,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市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通知》(淄办发电[2019]62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
通知强调,焚烧农作物秸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同时也影响淄博市的环境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到不焚烧农作物秸秆,并积极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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