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起纠纷 仲裁辨是非还公道

淄博日报 2019-05-06 01:19 大字

老王举案例2017年10月9日,深圳某建设公司与淄博某开发公司签订《淄博某商业中心项目外幕墙分包工程标段二合同文件》,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2417634.87元,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已核实累计至该月所完成安装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深圳某建设公司的仲裁申请称,2018年7月16日,对方在长期拖欠工程款、工作面无法及时交接、整个项目工期全部顺延的情况下,要求解除与自己签订的分包合同并要求自己立即退场,导致自己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合同。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淄博某开发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4223064.54元,支付窝工损失100万元,支付因对方提前解除施工合同并强迫自己方离场的经济损失15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工地看护费、设备闲置费等);该案的全部仲裁费由淄博某开发公司承担。

淄博某开发公司答辩称,该案合同系因对方的根本违约而解除,对方主张工程款14223064.5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方在合同签订后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截至2018年7月16日双方合同解除,深圳某建设公司仅完成总工程量的十分之一,导致项目严重逾期,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涉案工程量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对方完成工程量仅为290余万元,且自己方已经向其支付160余万元,而其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高达1300余万元,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4.2.13款约定:鉴于对方的逾期违约行为,自己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赔偿金。对方要求自己支付窝工款项及强迫其离场的经济损失等,没有任何证据。

老王分析:2018年7月16日,淄博某开发公司因对方施工未达到自己方要求,向深圳某建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一份,通知对方解除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深圳某建设公司收到后,于2018年7月23日向淄博某开发公司发出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委托曹某某为深圳某建设公司在淄博某商业中心幕墙工程二标段项目的代理人,授权其以深圳某建设公司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撤场所有事宜。2018年8月14日,淄博某开发公司委托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对对方2018年7月16日之前施工的外幕墙进行证据保全,并进行了实时录像。另查明,淄博某开发公司已经向深圳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合计1620057.11元。仲裁庭最终确认,深圳某建设公司的仲裁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仲裁庭不予采纳,被驳回申请,同时承担该案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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