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伤 哪方该担责
案情简介:李小三于2017年3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楼房装修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由李小三负责。李小三向该建筑公司提供了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随后便以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招用了60多人开始施工。4月6日,农民工张某干活时不慎从三楼脚手架掉下摔伤,花去治疗费用10万余元。张某向李小三提出工伤赔偿要求。李小三称其为个人承包,工伤赔偿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则称李小三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双方在协议中规定了发生工伤的赔偿办法,工人由李小三所招,应由李小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那么,本次事故中,农民工张某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本案中,李小三在和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时,仅向建筑公司提供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未加盖单位公章,未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也未提供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必需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未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情况下对外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双方在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时,只有李小三个人的签字,没有劳务派遣公司的盖章,事后,劳务派遣公司也未追认李小三为职务行为,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不会承担任何后果。所以,李小三是以个人名义承包了工程,其行为与劳务派遣公司无关。
另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小三,对自然人李小三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某建筑公司自己把关不严,导致自身成为用人单位,双方协议中约定发生工伤后由李小三承担责任的条款属无效条款,据此,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农民工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石浩律师,淄博晚报律师团成员,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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