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第四次经济普查法律事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你单位已被确定为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调查对象(名单详见下表),具有向经济普查机构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的义务。现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1、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3、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4、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5、经济普查对象如有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情况,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44部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发改财金[2018]1862号)通知要求,对于企业有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将在国家统计局失信企业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并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请你单位于2019年4月17日前,携带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等资料及单位公章,到所在村(社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
如有疑问,请致电:
周村区经普办:6195422
丝绸办经普办:7878818
大街办经普办:6435013
青年办经普办:7867911
永安办经普办:7867503
开发区经普办:7867750
南郊镇经普办:6060088
王村镇经普办:6698015
周村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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