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起纠纷 仲裁庭上辨是非 淄博仲裁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申请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了纠纷,深圳某建设公司与淄博某开发公司跨省打起了“经济官司”,双方走上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过双方提交证据和质证后,最终确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仲裁庭不予采纳。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仲裁庭根据合同法和仲裁法相关规定,裁决驳回申请人深圳某建设公司的仲裁申请,承担仲裁费90910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深圳某建设公司的仲裁申请称,2017年10月9日,他们与淄博某开发公司、总包方中国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淄博某商业中心项目外幕墙分包工程标段二合同文件》,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2417634.87元,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已核实累计至该月所完成安装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2018年7月16日,对方在长期拖欠工程款、工作面无法及时交接、整个项目工期全部顺延的情况下,唯独向自己送达了解约函,要求解除与自己签订的分包合同并要求自己立即退场,并将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移交给了第三方,导致自己已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也产生巨大损失。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淄博某开发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4223064.54元;依法裁决对方立即支付窝工损失1000000元;依法裁决对方立即支付因对方提前解除施工合同并强迫自己方离场的经济损失15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工地看护费、设备闲置费、设备租赁费、设备和人员移场费、可得利益损失等);该案的全部仲裁费由淄博某开发公司承担。
淄博某开发公司答辩称,该案合同系因对方的根本违约而解除,对方主张工程款14223064.5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方在合同签订后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截至2018年7月16日双方合同解除,深圳某建设公司仅完成总工程量的十分之一,导致项目严重逾期,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无权向答辩人主张工程款。涉案工程量经张店区某街道办事处主持及四方验收及鉴定机构鉴定: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对方完成工程量仅为290余万元,且自己方已经向其支付160余万元,而其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高达1300余万元,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4.2.13款约定:鉴于对方的逾期违约行为,自己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赔偿金。所以对方的第一项主张没有依据。且其未提交上述工程款形成的证据。对方要求自己支付窝工损失100万元和所谓的强迫其离场的经济损失150万元,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依据。
双方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过对方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深圳某建设公司与淄博某开发公司及案外人中国建筑某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发包方及总承包方委托分包方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全面完成本工程。”(即淄博某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建设“淄博某商业中心项目”的外幕墙工程);合同价款: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2417634.87元(其中,材料部分14637946.32元;安装部分17779688.55元);合同开工日期:2017年4月30日,或以发包方开工指令为准;完工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此外,双方还在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约定了计价基础;工期延误赔偿率、质量违约金、保修期、付款办法、完工结算期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深圳某建设公司根据淄博某开发公司的指示开始施工。2018年7月16日,淄博某开发公司因对方施工未达到自己方要求,向深圳某建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一份,通知对方解除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深圳某建设公司收到后,于2018年7月23日向淄博某开发公司发出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委托曹某某为深圳某建设公司在淄博某商业中心幕墙工程二标段项目的代理人,授权其以深圳某建设公司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撤场所有事宜。2018年8月14日,淄博某开发公司委托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对对方2018年7月16日之前施工的外幕墙进行证据保全,并进行了实时录像。另查明,淄博某开发公司已经向深圳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合计1620057.11元。
仲裁庭最终确认,深圳某建设公司的仲裁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仲裁庭不予采纳,被驳回申请,同时承担该案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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