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车辆贬值 能获赔偿吗
案情简介:2018年3月12日上午,周某驾驶的黑色宝马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相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张某与周某就赔偿项目发生争议,周某认为其新购买的宝马车,发生车祸后价值发生严重贬损,张某除了要赔偿宝马车的修理费,还需要支付车辆贬值损失;张某认为,在这次车祸中,只要赔付车辆修理费即可。周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还是以“填平原则”为准,即周某受到多大的损失,张某就应对此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以此“填平”周某的损失,但是本案中,周某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在事故之后发生贬值,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大小,因此法院并没有支持周某的“贬值”赔偿主张。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并没有纳入贬值损失内容,原则上也不予支持,只有在少数、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之所以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是由于不能满足以下客观条件:(1)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定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何种情况才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从而有可能获得索赔呢?总结如下:1、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是事故中的无责方或者次要责任方,如果是全责或者承担主要责任,自然得不到支持;2、受损车辆为准新车,从二手车市场规律来看,越旧的车,贬值率也会越低,新车反之;3、事故损失非常严重,且影响正常使用的关键部位受损严重。这类车如果放在二手车市场,就是典型的事故车,事故车的保值率可想而知,先不说价格,想卖出去都比较费劲,因此也有一定几率获得索赔;4、明确有出售意愿的,如果在发生事故且处于无责方的时候,这时候的车辆贬值损失就会比较清晰直观,这与打算一直使用的车辆不同,因此也有可能获得索赔。除了以上情况之外,基本上想要获得索赔都比较难以实现。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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