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欠债 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淄博晚报 2019-01-22 09:27 大字

案情简介:2015年8月,朱某设立个体工商户销售五金,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朱某,其妻姜某是某诊所护士,儿子小朱5岁,就读幼儿园。因做生意朱某向其他人借过多次款。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还款及支付店铺房租,导致债务爆发。债主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个体工商户支付拖欠的租金,朱某的妻子姜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财产责任不涉及家庭共有财产,这是一般原则。个人财产既包括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包括与其共有的财产中应归于其所有的财产部分。如果个人财产没有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那就应该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之后,以归属于个人经营者个人的那部分财产用来偿还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所负债务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所负债务,在债权人无法证明该个体工商户的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下,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个体工商户名义上为个人经营而实际为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才应当对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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