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施工合同两公司对簿仲裁庭 淄博仲裁委:合同合法有效,违约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

淄博晚报 2018-11-28 09:29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因为一份施工合同,两家公司走上仲裁庭讨要说法。昨日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经仲裁庭查明最终认定,两公司签订的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淄博某建筑公司工程款4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淄博某建筑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称,2012年4月27日,他们与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对方把某小区3座住宅楼工程承包给淄博某建筑公司,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装饰、水、电、暖、卫、门窗、屋面防水、外墙保温等;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15138554.60元。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把3座住宅楼工程承包给淄博某建筑公司;工程承包范围包括除甲方甩项外的所有工程项目;开工日期从工程挖槽之日起,竣工日期2013年8月28日;工程按相关定额结算;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75%拨付形象进度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一个月内拨付施工总造价的10%,工程结算完成三个月内拨款额达到9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双方还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淄博仲裁委员会处理。

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淄博某建筑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2013年8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约于工程验收一个月内付工程总造价的10%,拖延至2014年9月25日才结算工程款,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9040111.93元,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严重违约。至2015年7月22日,尚欠工程款901257.59元,经多次催要,对方拒绝支付。2015年10月27日,淄博某建筑公司依法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2月26日,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书,约定:欠付工程款1293980.37元;双方协商于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工程款25万元,2016年3月10日前从某小区顶房或2016年5月1日前付款20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付20万元,2017年1月1日前付清余款,工程质保金自2017年3月以后处理;若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何一期不依约付款,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协议签订后,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后逾期支付了25万元,淄博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撤回仲裁申请。此后,淄博某建筑公司多次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对方均未支付。无奈之下,淄博某建筑公司依法再次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对方立即支付工程款1043980.37元;立即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淄博某建筑公司同时向仲裁庭提交了多份证据。

仲裁庭对提交的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查证,并对该案相关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核实。最终仲裁庭审理查明,两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还对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以及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生纠纷由淄博仲裁委员会处理。淄博某建筑公司依法履行了合同内容,但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法支付工程款。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以及为解决工程价款纠纷所签订的还款和解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最终,依据合同法和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裁决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某建筑公司工程款4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该案仲裁费17866元,由淄博某建筑公司承担8218元,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9648元。

新闻推荐

淄博市第二届智运会五子棋比赛举行

本报讯11月24日,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体育总会联合主办,市五子棋协会承办的市第二届智力运动会“世屹文化杯”五子...

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