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逾期不办证双方走上仲裁庭 淄博仲裁委失损偿赔方对向都法依,有都方双任责:

淄博晚报 2018-10-24 09:28 大字

晚报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刘剑波)新房交房后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一市民将某房产公司告上仲裁庭讨要说法,因为双方都有责任,最终都依法向对方赔偿了损失。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仲裁庭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裁决淄博某房产公司给付高先生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102479元;高先生付给淄博某房产公司房款147072.8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459元,办证费27263元,赔偿经济损失1843.5元;仲裁费按比例双方共担。

市民高先生申请称,他与淄博某房产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计划于2017年12月20日竣工,房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办理房款结算,付清房款后10日内交新房。合同签订后,高先生于2013年1月9日结清了房款。按照合同约定,淄博某房产公司应于2013年1月20日前交付房屋。淄博某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后,经过高先生多次催促,2017年11月12日才为他办理完房屋权属证书。鉴于房产公司逾期办证,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裁决对方赔偿自己逾期办证的赔偿金192669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淄博某房产公司答辩称:高先生所说办证时间不确切,应当以备案的日期为准,逾期是房管部门原因造成的。高先生没有全部交付购房款,不能按照全款计算违约金,而且自2015年8月1日开始,由于高先生不履行向银行还款义务,贷款银行从淄博某房产公司担保金中分三次划走款项计147072.87元。2017年6月15日,自己垫付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款项27263元。请求裁决高先生偿还垫付款项174335.87元、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款103009.88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双方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高先生购买淄博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合同价款552029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5万元,办理按揭手续前付到合同总价款的50%,剩余50%按揭贷款。房产交接的约定为“工程计划于2017年12月20日竣工,房屋竣工验收后房产公司通知高先生,高先生在10日内办理房款结算,付清房款后10日内交付房屋”。违约责任的约定是高先生逾期付款,逾期价款按同期银行利息及日万分之五滞纳金付给房产公司。淄博某房产公司逾期交房,按已付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抵销购房款。该合同对房屋的办证时间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高先生于2012年7月12日交纳购房款150000元,2012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120000元,2013年1月8日贷款支付购房款250000元,2013年4月12日,交纳购房款32029元,共计支付购房款552029元。

高先生自2015年8月开始停止向银行还贷。2015年12月23日,贷款银行从淄博某房产公司的贷款保证金中分三次划走共计147072.87元,为高先生结清了购房贷款,银行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淄博某房产公司还为高先生垫付办证费用27263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高先生关于淄博某房产公司逾期办证的起算时间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仲裁庭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的截止时间,仲裁庭认为应以贷款银行从淄博某房产公司的保证金中划走款项之日止为宜,即2015年12月23日。关于淄博某房产公司为高先生垫付按揭贷款问题。高先生应清偿对方垫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高先生未缴纳办证费用,房产公司垫付了各项办证费用共计27263元,高先生应予清偿并赔偿损失。最终,高先生付给淄博某房产公司人民币100966.37元,该裁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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