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堂办案,淄博周村区法院审理首例涉恶案件

山东法制报 2018-09-28 16:47 大字

本报讯 9月25日上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聚众斗殴一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周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该院院长谢宜冰担任审判长审理,周村检察院检察长于强担任公诉人支持公诉。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王某在石某、岳某的纠集下,多次持刀、棍等器械参与聚众斗殴犯罪。2013年 10月11日晚,石某因与张某发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岳某持械在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白寨村内与张某、阮某纠集的人员聚众斗殴,造成参与斗殴的三人构成轻伤、两人轻微伤,并损坏他人价值3810元的财物;2013年 11月21日晚,孙某某在加油站因加油问题与王某甲产生矛盾,随即通过吴某找到石某,石某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岳某等人持械在中石油周村管庄加油站内与王某甲等人聚众斗殴,致使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损坏他人价值1635元的财物;同年 12月12日,岳某与王某乙发生矛盾,又纠集本案被告人王某等人持械在周村区黑土村与他人聚众斗殴,致使一人轻伤。

庭审中,周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经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合议庭经庭审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且在聚众斗殴中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及同案犯等多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基本固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最终经合议庭合议,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对判决结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马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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