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 利息咋计算

淄博晚报 2018-08-13 14:58 大字

案情简介:2016年6月,淄博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家化工厂的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建筑公司按期完工。经验收,建设项目质量合格。但该化工厂由于经营形势不好,资金紧张,一直到工程竣工,仍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九十余万元。在建筑公司追索工程款过程中,化工厂对支付工程款无异议,但对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持有异议,认为不应当承担利息。那么,该化工厂是否应该支付相关的利息呢?

律师分析: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确定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计算利息即可。在没有约定或着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就要先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就应该以交付日为准。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

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立即得到了发包人的认可,那么这时工程价款就已经得到确认;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全或者内容不正确,没有立即得到发包人在认可,发包人可能要求承包人去修改或者发生承包人的故意拖延,那么这时工程价款还没有确定。但是,我们知道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是客观存在的,只是还没有得到双方的确认而已,没有得到确认和没有发生或不存在,不是同一个范畴,也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后故意拖延,就把工程价款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石浩律师

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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