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索要未果一企业仲裁讨货款 淄博仲裁委:货款及违约金10日内付清

淄博晚报 2018-06-20 09:16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两家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后,一家企业按合同要求向另一家企业供货后,却被拖欠了20万元左右的货款,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索要未果。无奈之下,这家企业将拖欠自己货款的临淄某企业告上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双方的举证、质证后,最终淄博仲裁委裁决临淄某企业支付申请企业货款1912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843元,于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高新区某化工厂和临淄某化工厂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和2016年11月20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约定,高新区某化工厂供给临淄某化工厂三氯化磷600吨,价格随行就市,结算方式为“现款现货,不赊账”。自2015年1月5日至2017年4月17日,高新区某化工厂供给临淄某化工厂三氯化磷110.98吨,计款557620元;三氯氧磷19.1吨,计货款103950元。临淄某化工厂自2015年1月5日至2017年4月16日共付给高新区某化工厂货款442793元,尚欠218777元未付。高新区某化工厂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好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与临淄某化厂解除合同,同时支付所欠货款218777元,并违约金38313.96元。淄博仲裁委立案后,高新区某化工厂向淄博仲裁委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淄博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交临淄区人民法院对临淄某化厂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在仲裁庭上,临淄某化工厂辩称,双方没有供货关系,更没有仲裁条款约定,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经过法庭审理,2018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临淄某化工厂的请求。

经多次开庭后,双方分别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最终,经仲裁庭审理并查证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化工产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高新区某化工厂依约向临淄某化工厂提供了货物,临淄某化工厂没有按时支付所欠货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109条之规定,裁决临淄某化工厂支付高新区某化工厂货款1912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843元(以191227元为基数,自2007年4月17日至申请仲裁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该案仲裁费818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高新区某化工厂承担1184元,由临淄某化工厂承担8770元并直接支付给高新区某化工厂,高新区某化工厂预交的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不再退回。两项合计,临淄某化工厂共应支付高新区某化工厂人民币210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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