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食药违法有奖 最高50万元

淄博晚报 2018-06-02 11:46 大字

晚报讯(记者张丽)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张店区起草制定了《张店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时间为:2018年6月1日—6月8日,联系电话:3102320,邮箱:zfdafgk@126.com。

记者获悉,本办法适用于张店区境内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举报情况经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刑事判决的。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多部门、多层级举报的,不得重复领取奖励。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有关部门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50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奖励需超过50万元的,由张店区食安办组织专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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