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信用新规5月正式启用 淄博市AEO认证企业迎重大利好

淄博日报 2018-05-10 06:49 大字

□本报记者苏利民通讯员胡啸报道

本报讯记者从淄博海关处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3月3日对外公布,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14年12月1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新办法实施后,淄博市AEO认证企业将在稽查次数、免税担保、优先通关等多个方面获得更多优惠,迎来重大利好。

“《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重要体现,此次《信用管理办法》的调整旨在增强我国AEO认证企业的获得感,最大的变化就是让海关认证企业享受到的便利条件实现了‘量化\’。”淄博海关企业管理科科长胡啸说。

以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为例,由旧办法的4项扩展至9项,高级认证企业将可享受到包括减少稽查、核查频次、向海关申请免除税款担保、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等便利,同时将旧规定的“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进一步量化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此外一般认证企业也可以享受降低税款担保、“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等4项便利措施;本着对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由原来的3项增加至7项,增加了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查验率提高到80%以上等措施,惩戒力度明显增大。

“我们终于找到了有效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的方法,以前总以为是公司国际贸易申报环节的问题,查验率迟迟降不下来,这次通过送法上门我们才找到要害,下一步我们将工作重点落在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上。”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负责人赵国栋告诉记者。

另外,新《认证管理办法》还体现了更为“人性化”的一面,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提高了失信企业的认定“门槛”的同时,避免了企业因“无心之过”而被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新的《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AEO国际互认合作内容,也是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的重要依据,为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开拓力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

淄博海关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结合本办法的出台,继续加大对辖区外贸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深入优化外贸营商环境,促进淄博市外贸形势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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