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院公布十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例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处罚被撤销
本报12月4日讯(记者胡泉)4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市行政机关十件败诉典型行政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行政允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行为,覆盖规划、招商引资、土地、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领域。
其中,2015年11月19日,被告临淄区盐务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原告违规销售其他用盐,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盐产品批准经营企业”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一条“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临盐政处罚字[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原告其他用盐40吨,罚款壹万捌仟元。原告不服,向被告临淄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临淄区人民政府作出临政复决字[2015]第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临盐政处罚字[201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设定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需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也未将未经批准经营盐的批发业务规定为违法行为以及设定行政处罚,因此,被告临淄区盐务局适用《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认定原告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从事盐产品批发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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