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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资源税今起开征

淄博日报 2017-12-01 10:38 大字

□本报记者王克鹏

通讯员燕波程建报道

本报讯2017年12月1日零时,张店一中、张店区中医院的供水泵房内灯火通明,市及张店区的取用水抄表计量人员紧张有序开始操作,查验取水量信息,确定适用水资源税征收的起始取水量数据,并录入“山东省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淄博市水利、地税、财政部门联合展开了全市取水计量“零点行动”。这标志着淄博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正式实施,水资源税全面开征。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取用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缴税模式。12月1日零时之后的取水量,将不再收取水资源费,而是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要求征收水资源税。山东省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1.5元/立方米。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并不是对所有的取用水都要征收水资源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等六种情形除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将征收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改革,对老百姓生活有无影响?记者了解到,试点期间,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征收水资源税,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平稳转换,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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