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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贵重商品丢失 快递公司咋赔

淄博晚报 2017-11-27 10:37 大字

案情简介:“双11”期间,刘某网购了一款手机,价款共计2800元,收货后因使用不满意,遂通过快递方式退货,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上门取件,陈某将货物包装好交付给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快递费。后该货物在运送环节中不明原因丢失。陈某要求该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2800元。快递公司负责人承认丢失快递是他们的责任,但指出刘某邮递时没有保价,只能按《邮政法》有关规定赔偿,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只能按刘某邮递费的三倍赔偿。

律师分析: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的业务分为“邮政企业普遍服务(非竞争性)业务与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以外(竞争性)业务”。快递公司包裹货物快递业务属于竞争型业务,收费也是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实行市场价收费。快递公司的说法是对《邮政法》第47条规定的曲解,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搪塞,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快递包裹丢失、损毁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其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本案中,快递公司在物流详情单印制了《快递服务合同》,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刘某协商的格式合同。协议中列明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快递公司在快件的保管和运输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快件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造成刘某托运的价值2800元快件丢失,如果按照快递公司拟定的快递服务合同,未办理保价的快件至多赔偿200元,该结果显失公平。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保价合同无效。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最相似。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中货物损失的赔偿做了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快递公司应当按价赔偿刘某2800元。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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