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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上)

淄博日报 2017-11-22 11:44 大字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或担保公司为自身融资或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平台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以虚假名义在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三是无实体机构,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商铺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一是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一是有的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高收益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二是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在有关中介机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承诺固定收益;有些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淄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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