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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该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淄博晚报 2017-11-17 10:56 大字

晚报讯(记者沙红翠)昨日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从11月起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但该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抄表周期调整为“单月抄表”)。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淄博市已接到通知,将按通知执行。

据了解,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时段划分: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其中,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电价标准,是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通知指出,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抄表周期调整为“单月抄表”)。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通知所指的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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