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全面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
晚报讯(记者商萍萍)记者昨日获悉,《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9月29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全面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同时增加授权区县政府设立禁设区域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市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7月27日印发的《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淄政办发〔2015〕12号)有效期限已在2017年8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放宽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升服务效能,尽快释放政策红利,助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淄博市对《规定》进行了修订。
此次《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全面实行申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证明材料。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明确市场主体义务及登记机关审查责任;规定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人应当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进行实事求是地申报和承诺,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对申报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住改商”方面,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限定在市场主体办公以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等活动;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影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除修订条款外,新增条款参考《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赋予区县政府设立禁设区域权力规定。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环保、规划等需要,依法设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设立禁设区域应当明确区域范围、禁设行业、禁设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所在区县禁设区域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禁设范围、行业、禁设时限等规定进行住所或经营场所申报。申请人不得违反所在区(县)禁设区域的相关规定;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如果申请人虚假申报、违反承诺或者违反禁设区域等禁止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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