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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予执行有条件

淄博晚报 2017-10-09 10:39 大字

案情简介:2015年6月,赵某在过马路时与苏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赵某肢体偏瘫,被送进医院进行抢救。由于赵某家庭经济困难,面对巨额医疗费,无力承担。8月初,赵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先予执行10万元用于治疗。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及时将相关款项执行到位,缓解了赵某的燃眉之急。

律师分析: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先予执行着眼于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所以一般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所以,先予执行是拿到救命钱的一个有效办法。

为避免损害被申请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首先,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其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再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最后,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在裁定先予执行之前,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胜诉时,先予执行的部分可以在判决中冲抵。但申请人败诉时,申请人就要返还被申请人先予执行的部分,而且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可以用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先予执行本来就是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往往难以办到,等于雪上加霜,增加了申请人的困难,因此,对那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一般不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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