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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告别“盖章烦恼” 需开具的证明仅保留12项

淄博晚报 2017-10-09 10:39 大字

晚报讯(记者赵晓雯通讯员高兴亮)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现象,尤其是需村(社区)开具的各种“奇葩证明”曾饱受群众诟病,也让社区深陷“盖章烦恼”。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留需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对申请人到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明确居民到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保留12项,村(社区)彻底告别了“盖章烦恼”。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在此次清理过程中,为方便群众办事,淄博市确定了“四个一律”的原则。在市级权限内,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取消,真正做到“能减则减”、“应放尽放”。

淄博市还进一步建立健全证明清单动态管理与准入机制,加强监督制约。《通知》要求,今后,市、区县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需村(社区)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材料。因法律法规明确增设或调整的,要及时报送同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给村(社区)“松绑”、“减负”,要以满足群众的合理需求为前提。按照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再出具的村(社区)证明,市、区县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办事创业。《通知》要求,对淄博市以外的地区要求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提供的村(社区)证明材料,要酌情合理予以出具。

下一步,淄博市将加快推进跨部门、跨层级平台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打破“信息孤岛”,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真正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据了解,淄博市需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是:1、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家庭贫困证明;2、受灾证明;3、当事人无收入证明;4、生育、婚育证明;5、居住、身份、死亡事实证明;6、现有住房情况证明;7、收养人收养子女的能力等情况证明;8、村发放福利证明;9、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10、流引产证明;11、同意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证明;12、无职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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