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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修改 每微克补偿金从4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淄博晚报 2017-03-24 15:23 大字
晚报讯(记者袁一军通讯员支齐)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调动各市深入治污减排的积极性,近日山东省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

据介绍,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结合国家对山东省大气环境质量的考核要求,《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新增一项考核指标。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要求,“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将成为国家考核各省环保工作的约束性指标,为促进该指标考核任务的顺利完成,《办法》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并按照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省对市(市向省)补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资金额度。该指标考核数据按照国控监测站点统计。

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系数。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难度逐渐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改善的绝对值逐渐缩小。为进一步调动各市深入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办法》将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

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为进一步激励各市推动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办法》新增了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即“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即自2017年第二季度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按照新的规定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办法》修改后,对淄博市有何影响?市环保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淄博作为一个传统工业城市,近几年环保工作力度非常大,环境质量改善非常明显,但另一方面,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推进,环境质量的改善难度也越来越大,从这方面说,新《办法》似乎对淄博市是不利的。

“但也要看到,从今年开始,淄博市对耐火材料、碳素、日用玻璃、板簧、氧化铝球、水泥粉磨站等六大行业进行精准转调,加上去年就已经启动的建陶行业精准转调,以及从今年开始的对四大重点区域进行综合整治,淄博市的环境改善还是有相当潜力的,”该人士认为,从这个方面来看,相对于威海、烟台等自然环境条件比较好的城市而言,《办法》对淄博市又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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