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建立安全生产处罚“双罚”机制 企业违法区县连带受罚
本报讯为进一步督促区县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淄博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通知》,正式建立安全生产处罚“双罚”工作机制。记者了解到,今后,淄博市安监部门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对被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市级直管生产经营单位除外)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包括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一定比例扣减其财政资金。
按照机制要求,淄博市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双罚”具体标准: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行政罚款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等额扣减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被处以行政罚款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按照每死亡1人(或重伤3人)40万元的标准扣减财政资金;因非法生产经营受到行政罚款的,或受理群众投诉经查实后,给予行政罚款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行政罚款两倍的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警告处罚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1万元的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设备处罚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10万元的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处罚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20万元的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受到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处罚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30万元的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被提请人民政府关闭处罚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50万元的财政资金。
记者了解到,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处以多种行政处罚方式的,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将面临“按照扣减其财政资金最高的行政处罚种类扣减其财政资金”的处罚。
今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淄博市安监部门都将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上季度安全生产处罚材料,市财政部门根据应扣缴“双罚金”相关材料,对有关区县下达“双罚金”体制结算文件。“双罚金”扣缴后,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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