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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7天试用期干了6天被辞退 律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

淄博晚报 2017-01-22 00:00 大字

晚报热线讯(记者陈菲菲)“试用期一共7天,我第六天加完班就被告知被辞退了,这分明就是无偿使用劳动力,酒店应该支付我这6天的工资。”昨日,市民崔女士向本记者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崔女士:试用期快结束被辞退

“这家酒店是新开的,我觉得各方面待遇还不错,正好有适合自己专业的岗位,所以就选择在这里工作。”崔女士说。1月4日,崔女士应聘在这家位于高新区中润大道的酒店工作。店方和她签订培训守则,守则中指出试用期7天,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若被录用再补发试用期的工资。“只要工作合适,工资晚几天也没有关系。”崔女士抱着这样的心态开始工作。可是在第6天工作结束后,崔女士却被告知她不适合这份工作,所以不予聘用。

崔女士纳闷,自己工作很勤奋,为什么会不予聘用?于是崔女士找酒店讨说法,希望讨回工作6天的薪水,但酒店表示试用期内没有工资。

酒店:签订培训守则试用期没工资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该酒店张经理,张经理表示,他们招聘新员工时,都和求职者签订培训守则,每位员工都有7天试用期,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试用期结束予以录用的,补发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内被辞退的不再补发工资。

张经理称,崔女士应聘时已经了解并认同了饭店的试用制度。之所以将她辞退,是因为通过几天的试用,他们发现崔女士的工作能力不符合酒店招聘人员的要求。

针对崔女士反映的酒店故意无偿使用劳动力的说法,张经理称,饭店招聘是双向选择,在以往的招聘中,有试用后就签订用人合同的,也有7天试用期满后被辞退的,所以不存在故意试工的情况。

律师:酒店应支付崔女士试用期工资

针对崔女士这一情况,记者联系到了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孙健律师。他表示,无论用人单位安排进行岗前培训或其他技能培训,期间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下班规定,培训目的也是为了劳动者了解公司情况、为公司工作做准备,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可以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拖欠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行政部门会协助劳动者维权。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崔女士已经与该酒店确立劳动关系。

孙健指出,岗前培训是企业的义务,员工参加岗前培训视同已经开始工作,因此员工上了多少天班就应该支付多少天的报酬。只有提供专项的培训费用,员工违约,才可以要求分担相应的费用,这种必须的岗前培训肯定是不可以扣除培训费的。

采访结束后,崔女士告诉记者,目前,酒店承诺将于1月日支付其6天的试用期工资。本报将继续关注崔女士讨薪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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