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条件好”欲变更抚养权案 女子诉讼被驳回 四种情形法院支持抚养权变更
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闫晓边增雨)因感情不和,王某和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判予张某。现王某以探望受阻、且综合条件优于被告为由向淄博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昨日记者获悉,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某称和张某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张某某由张某抚养。但离婚两年多来,张某百般阻挠其看望孩子,且小孩一直由张某的母亲抚养,由于张某母亲年纪较大,无法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上提供帮助和指导,而自己有稳定的收入,有较多时间陪伴和辅导孩子,能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和稳定的生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张某某变更为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元;诉讼费由张某承担。庭审时,张某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淄博高新区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处理。在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张某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目前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突然改变环境会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其当庭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不适宜继续抚养张某某,虽然原告有稳定收入,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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