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之自身建设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党内监督没有例外、不留空白,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制度的篱笆扎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期盼。
近年来,在省纪委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把自己摆进去,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自己,以规范监督执纪问责权力行使为根本,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约束,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委局机关领导同志与干部常态化谈心谈话,及时掌握干部思想动态,疏导心理问题。对通过信访举报、年度考核等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警示提醒,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坚持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利用淄博廉政在线、《正风肃纪进行时》等媒介及时传递纪检监察重要工作信息、通报典型案件,接受舆论监督。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分专题组织开放日活动,自揭“神秘面纱”,倒逼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建立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相对独立、信访处置和纪律审查相对分离、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相互制约的工作模式,防止以权谋私。严格规范违纪案件审查所涉及的信访举报、线索管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涉案财物处理、移送司法机关等环节程序,形成高效运转、规范操作的工作机制,防止随意性监督执纪。严明纪律规定,制定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十六不准”》规定,严格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请销假制度、履职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强化纪律作风约束,坚决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
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干的就是“打铁”的活,自身更要过硬。全市各级纪检机关要坚持严字当头,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体现在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刀刃向内,自我监督,防止“灯下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一是持续转变作风。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带动纪检干部磨炼党性心性,提高政治觉悟,着力改变不敢担当、能力不足、作风漂浮虚躁等问题,做到无须扬鞭自奋蹄;发扬严细深实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吃透情况,加强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纪检干部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不作为、不善为的,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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