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拖延办理 起纠纷仲裁解决
申请人张某卫与淄博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淄博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书》,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
张某卫仲裁申请中称,合同约定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在商城开业一年内由甲方(被申请人)协助办理。时至现在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的义务未履行,构成欺诈。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未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办理了房产证和契证,所以不存在欺诈手段。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年4月,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淄博新世缘(电子)商城内商铺第二层号,建筑面积约9.平方米,合同总价元。合同第九条第项补充约定:三证,即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在商城开业一年内,由甲方(被申请人)协助办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交纳了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被申请人也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了房产并相继为申请人办理了房产证和契税证,但土地使用证至今没有办理。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是在公正、公平原则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房产证、契税证、土地使用证在商城开业一年内,由甲方(被申请人)协助办理。年8月商城开业,被申请人先后为申请人办理了房产证和契税证,但土地使用证至今没有办理,形成违约,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已经通知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证明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淄博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为申请人张某卫办理土地使用证。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某卫逾期办证违约金.元。三、驳回申请人张某卫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文/晚报记者李群通讯员刘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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