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克轿车事故报废 终裁保险公司赔偿
年月,申请人王某艳与被申请人某财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保申请人的为鲁CHXX别克凯越轿车,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6月,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受损、驾驶员受伤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时,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赔付,为此,向淄博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元并承担该案仲裁费用。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保险合同(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关系,纠纷解决方式为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该案涉及的具体损失费用是否由被申请人赔付的问题。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显示,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元,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由淄博市社会福利综合厂出具的票据及照片显示,投保车辆已经报废,残值为元,对于被申请人提出以物价部门鉴定价格为依据的抗辩意见,仲裁庭认为,物价部门鉴定价格不是确定损失的唯一依据,被申请人未提出其他抗辩事由,故认定被申请人应承担车损赔偿数额为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或义务;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等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路产损失、拖车施救费、医疗费、误工费、车损等共计.4元。二、本案仲裁费元,由申请人承担元,被申请人承担元并直接付给申请人,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回。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文/晚报记者李群通讯员刘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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