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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中介费应向谁追偿?

淄博晚报 2016-10-26 00:00 大字

仲裁案例:2015年10月,家住临淄的周先生找到张店某房屋中介公司,要求求购位于张店联通路某小区的二手房一套。中介公司遂与吕女士联系,三方当日便签订了《房地产订购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吕女士将其拥有的位于张店联通路某小区九号楼面积136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卖给周先生,房款总计43万元。协议约定,周先生在协议签订当日向吕女士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中介服务费3000元及房屋交易税费由周先生承担。

当年周先生找到吕女士要求交款过户,得知该房屋已被吕女士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周先生一气之下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中介服务费。中介公司则以买卖双方已达成合同为由拒绝退还。最终,周先生以中介公司提供信息虚假、存在过错,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为由,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及相应利息。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吕女士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地产订购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已促成了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周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中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并无不当。至于该房产最后由谁购买,并不影响本案居间合同的成立。仲裁庭最终依法驳回了周先生的仲裁请求。

评析:本案中,买卖双方就所购房产的位置、面积、价款等均作了明确约定,买方也依约向卖方支付了定金,该买卖合同应认定已经成立。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能够履行、委托方能否买到该房产,是买卖双方之间的问题,并不影响本案居间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晚报记者李群通讯员刘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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