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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百日行动”开局凌厉 10天抓获10名污染环境违法人员

淄博日报 2016-10-15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王奇通讯员刘巨贵报道

本报讯10月14日,记者从生态淄博建设“百日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到,全市生态淄博建设“百日行动”动员会后,市公安局在全市公安系统同步开展了刑责治污“百日行动”,印发行动方案和专项督导方案,市局领导分十个组深入区县公安机关实地现场督导,推动了面上工作全面展开。截至9月30日,“百日行动”开展仅十天时间,就抓获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人员10名,其中行政拘留4名,刑事拘留3名,逮捕3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下列三例案件中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周村某不锈钢公司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员工,未经环评,非法使用氢氟酸、硝酸酸洗不锈钢管件,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酸水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9月21日,直属分局对2名违法人员分别给予10天、7天行政拘留。

周村嘉周热电公司员工毕某值班期间,为降低生产成本,(下转第二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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