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0多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该案系博山法院审理的第一起P2P网络借贷案
晚报讯(记者李群)记者昨日从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朱某、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法院依法审理后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朱某、胡某退赔202名被害人人民币6339950.74元。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案系博山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利用P2P网络借贷进行非法集资案件,犯罪类型涉及新兴的经济发展领域。P2P网络借贷于近年非常盛行,但缺乏相应的金融市场规范和有效监管,出现了“快、偏、乱”的现象,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本案二被告人通过预谋决定以经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4月在成立淄博润禾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其“P2P借贷投资模式”,并以提供资金借贷中介服务为由,承诺月息高达2.9%以上的高额回报。具体操作方法是,通过美E贷网络借贷平台,由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直接转账等方式,将投资款汇入被告人胡某个人账户。根据被告人朱某的安排,由胡某实际管理全部资金,朱某负责联系借款人和安排放贷工作。二被告人在近一年的时间内,非法吸收430名投资注册用户存款共计人民币26978649.05元,造成202名投资注册用户本金损失共计6439950.74元。被告人朱某于庭后退缴赃款1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人从事的美E贷网络借贷业务并非单纯提供金融信息咨询,而是一项金融业务活动,依法应当经过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接受监督。二被告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未遵守通行的P2P网络借贷规则,其深度参与资金流通,擅自吸收、归集投资人的资金到自己的账户,形成资金池,自行控制、支配吸收来的投资资金,本质上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行为给出借人的投资带来巨大金融风险,严重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普通公民如果打算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应当慎重对待,在投资之前,应当对要选择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考察,可以对照国家最新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该机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没有该《办法》中第十条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活动和情形。一旦发现,应果断停止投资或要求撤资,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在投资该类活动中,注意保留原始证据,包括协议、照片、联系电话、地址、视听资料等,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减少个人损失。总之,公民投资应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轻信亲友的劝说,学会理性投资,切忌跟风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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