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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几年法官职务犯罪情况的探究与思考

淄博日报 2015-01-05 04:32 大字

□毕玉宝

近年来,少数法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等问题不时发生。法官职务犯罪有何特点?原因何在?如何防范?为此,笔者专门从中央政法委三次通报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中,挑选出法官实施的8起职务犯罪案件,又梳理了近年来国家权威媒体披露的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31起职务犯罪案件,共计39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深入探究。

主要特点

较之于其他职务犯罪主体,这39名法官职务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作案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一方面,他们知道如何规避法律惩处保护自己,导致检察机关采获线索难、固定证据难、查办难。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该权力徇私枉法、谋私谋利,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实施犯罪更具隐秘性。

主体表现为“四多”。一是带“长”的多。在这39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中,副庭长以上的约占42.36%。二是民庭、执行局的多。三是索贿受贿次数多。据统计,行为人索贿受贿次数大都在3次以上,更甚者达十几次。四是大要案多。

行为方式主要是“两个利用”。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二是利用制度或监管方面的漏洞贪挪公款。这种情况占约13.18%。

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如,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案浮出水面后,先后供出该院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等8人。

触犯的罪名相对集中,但又多样。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位居前三。

负面影响大。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相比,法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负面影响更恶劣、更严重,由此给当事人及广大民众心理上带来的失望和落差是不言而喻的。主要原因

客观、理性地探究这些法官的职务犯罪过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自身因素看,主要表现为“四个缺失”。一是理想信念缺失。二是法律信仰缺失。三是职业良知缺失。四是自律意识缺失。

从单位因素看,主要表现为“三个疏于”。一是疏于对法官队伍的警示教育。二是疏于款项监管。最明显的是执行款、诉讼费方面监管漏洞多,导致其被贪挪。三是疏于“两个责任”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各级法院党组、纪检组必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从社会因素看,主要表现为“三个负面影响”。一是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二是受沉渣泛起的错误思潮、腐朽观念的负面影响。三是受庸俗关系学的影响。一案当前,法官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相互请托、彼此“关照”、“获利共赢”的现象绝非个别,这也正是串案、窝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从法律因素看,主要表现为“两个笼统”。一是法律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笼统。二是对执行权的监督规定笼统,检察机关依据该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难以实施强劲有效的监督。

防范对策及建议

防范法官职务犯罪必须多措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惩防体系,实现减少、遏制法官职务犯罪的目的。

搞好思想政治教育,从源头上防范,切实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建立健全管控机制,从约束行为上防范。一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要全面掌控法官队伍的情况。三要把严格管理与关心关怀结合起来,关心他们政治上的成长进步,体恤他们的辛劳,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各种监督并举,从规范司法权运行上防范。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社会民众要根据法律规定,发挥各自优势,从不同层面加强对其监督;上级法院也要依法履行好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职能。人民检察院更要强化依法监督、勇于担当的意识,把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整合好、适用好。

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上防范。从案件受理到庭审质证,直至裁判作出和执行等诸环节,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规范,尽可能地从立法上防止司法腐败现象发生。

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从惩处震慑上防范。人民检察院要依法亮剑,始终保持对法官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不管牵扯到谁,只要达到立案标准,都必须严格依法查办,减少和遏制法官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作者系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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