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搭便车本是好意起纠纷竟要担责

淄博日报 2015-01-25 18:34 大字

案情介绍:本案的主人公柯某和尹某居住在同一个小区,两人上班的地方相隔也就是几十米远。虽然两人都是有车一族,但考虑到每天开车近三十多公里上班,长期下来实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不约而同的,两人想到了互相搭便车。一段时间下来,两人都觉得这办法不错。但2014年10月的一日,柯某搭上了尹某的便车后,在行驶途中车辆发生故障,致使柯某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20000余元。事后,柯某与尹某因为医疗费负担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柯某起诉到了法院。后来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判令尹某向柯某支付医疗费。尹某非常不理解,自己无偿让柯某搭便车,发生了意外怎么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分析:搭便车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见现象。在法理上,搭便车称作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同意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双方便达成了合意。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好意同乘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好意同乘的行为不能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理由。机动车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柯某顺便搭乘尹某的车辆,双方形成好意同乘关系,由于尹某的原因,造成了柯某的人身损害,尹某应当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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