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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铺 合同签订需谨慎

淄博日报 2015-01-25 18:34 大字

案情简介:2014年张女士与名尚银泰城(淄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淄博银泰城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张女士租赁银泰城内购物中心的的商铺一套,用于餐饮经营。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张女士称,在交房后张女士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在装修时,张女士发现商铺没有排水,自己是经营餐饮的,在购物中心四楼,没有排水根本没法经营。张女士遂联系银泰城要求开通排水,银泰城口头答应,但一直没有开通。张女士称2015年1月初,自己商铺内的物品突然不见了,经询问,银泰城告知张女士,银泰城已经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其物品银泰城已经搬离,该商铺已经租赁给他人。张女士称,自己根本没有接到任何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另外,张女士认为银泰城明知自己是餐饮经营,银泰城的装修手册明确记载餐饮有关的给排水系统的施工要求,银泰城有义务配备包括排水在内的必备基础设施设备,银泰城至今未开通,是交付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泰城认为交付商铺时的状况张女士是明知的,也没有收到张女士要求开通排水的书面要求,张女士在租赁合同期间随意停业,未缴纳租金和物业费,严重违约。现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公安机关也出警予以处理,但张女士至今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双方纠纷激化,陷入僵局。

律师分析: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律师提醒:类似情形的租赁,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均是出租人提供的格式版本,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在交付租赁物时要根据自己的特定情况仔细审核验收交接。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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