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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护航淄博文物

淄博日报 2014-12-19 04:37 大字

□本报记者宓家峰

通讯员李胄

“12月1日,《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以来,我们局重点围绕‘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划定\’这一重点工作展开,这个工作期限是一年。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市文物局负责人对记者说。

作为今年淄博市重要的地方立法规定,新修订的《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共三十九条。

“新法”意义深远

记者获悉,今年4月,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议《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法规案。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省直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团、部分区县、人大代表征求了意见;在淄博日报、淄博人大网全文公布办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还就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几个重点问题,专门征求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文化等部门的意见。先后征求意见共计200余条。这些意见和建议,为审议修改办法修订草案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对提高法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法修订草案从初次审议到通过,先后召开了三次法制委会议进行统一审议,经过了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用了半年左右的时间。今年8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批准了这个办法。

此次修订的《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是在借鉴其它文物大市经验、结合淄博市文物资源实际情况修订的,因此修订后的《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强、地域特色明显的特点,是不断提高淄博市文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提升淄博市“软实力”,助力淄博市从文化大市向文化强市跨越发展。

传统村落保护首次入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日新月异,城乡面貌和人民生活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但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片面追求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速度,忽略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致使大量乡土传统文化遭受破坏、走向消亡的速度甚至在加快。为此,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实施“乡村记忆工程”,目的是使文化遗产及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快速发展的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有效保护,使宝贵的乡土传统文化和乡土建筑这些“无形”和“有形”的文化遗产以“真实性、整体性、活态性”的形态保护好、展示好,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为了进一步保护淄博市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将保护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名人故居的规定写入了法规,推动社会各界加强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的保护。

新法鼓励“私人开馆”

新办法增加了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的规定。对于新开馆的,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文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文物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文物局审核批准。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再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民办博物馆获授牌开馆后,文物管理部门将参照《博物馆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促进淄博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的意见》、《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馆内对“藏品目录”中登记在册的文物、标本不得转让。民办博物馆每年还要按规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政府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终止办馆资格。

此外新办法对开设卖古玩、字画等的文物商店也进行了详细规定。“新店”要具备有熟悉文物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有熟悉文物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理顺土地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据悉,经过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淄博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374处,其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数量达到502处。新《办法》规定,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坐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在天地图中予以标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利用天地图进行土地规划、出让或者划拨时就能及时注意避让,从而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建设土地利用的关系,将有效化解长期存在的文物保护与建设土地利用的矛盾。

除此之外,新《办法》还规定了市、区县两级产业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出让或者划拨前先行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费用列入预算,这是确保建设单位在项目落地前拿到“净地”的有效手段,可以大大缩短建设单位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到项目开工建设的宝贵时间,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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