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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肇事车逃逸政府垫付3天抢救费 之后相关部门再向责任车辆追偿 不偿还的将无法审车

淄博晚报 2014-10-10 17:08 大字

晚报讯(记者冯艳辉)昨天记者获悉,《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淄博市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筹集管理,统一政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办法规定,肇事车逃逸将由政府垫付3天抢救费,之后相关部门再向责任车辆追偿,不偿还的将无法审车。

>>三种情形政府将垫付3天抢救费

淄博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省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路段在淄博市行政区划内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所需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资金从救助基金省调剂补助部分中支出。

>>申请使用救助基金需提交三个材料

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条件的,事故管辖地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对应当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可以书面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伤者为无名氏的,先由医疗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身份确认后补交相关材料。伤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确认身份的,不影响医疗费垫付。

如何申请救助基金?据悉,伤者提供的材料包括:伤者及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事故管辖地公安交警部门在3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确认符合救助垫付条件的,应同时出具《交通事故基本案情说明》,内容包括各方肇事车主以及驾驶人基本信息、肇事车辆信息、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情况(包括保险公司名称具体到营业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号)、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性质等。有条件的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身份无法确认的,应当出具伤者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符合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条件的,办理基本程序为:事故管辖地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符合救助情形的,应当在向受害人亲属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书面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要求垫付救助基金的,应出具《交通事故基本案情说明》。

由申请人向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其派驻事故管辖地公安交警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填写的《垫付丧葬费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3.事故管辖地公安交警部门送达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及开具的《交通事故基本案情说明》。

>>事故车辆不偿还垫付基金将不能年审

政府垫付后,相关部门将对责任车辆禁行追偿。办法同时规定,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予以标注,在其办理车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赔付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并注明赔付具体事故受害人,赔付人保留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已支付证明。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赔偿款后,应书面告知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于5日内将市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全额缴入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注明偿还项目。

根据办法要求,事故管辖地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符合救助情形的,也应当在向受害人亲属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书面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要求垫付救助基金的,应出具《交通事故基本案情说明》。

办法规定,市财政局为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下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救助基金具体业务工作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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