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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抢劫的取暖费滞纳金

淄博晚报 2014-10-20 17:07 大字

事件:近日媒体报道,周村部分用户反映,当地一家热力公司收费日期截止到9月30日,从10月1日起缴费的将按照千分之三每日收取滞纳金。周村的某女士反映,自己过完国庆节准备缴纳取暖费时,却被告知还要缴纳滞纳金,这让她很是不解,还没开始供暖,怎么会有滞纳金?该报道记者联系了供热公司客服,对方表示确有此事,只是按照公司规定执行,收费日期截止到9月30日,公司就这样规定的,10月1日再来交钱就要收滞纳金。随后,该报道记者联系了淄博市供热办,供热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费日期执行的是97年出台的一个文件,当时规定9月30日用户需要缴纳80%的取暖费,一月底前全部交清,所以从10月1日起收取滞纳金并不违规。现在笔者从源头分析上述说法的“究竟”。

律师分析: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专章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其中规定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合同法》亦明确规定了该法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平等主体。从相关规定可知,该热力公司与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热力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收费、供热等相关事宜需要合同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确定。热力公司自己的规定不能单方约束用户,对用户并不产生法律效力,热力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其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淄博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只是地方政府规章在实施时间上早于是法律的《合同法》。《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热力公司及供热办的说法可见一“斑”。据笔者所知,淄博市的热力公司均属于“国企”,另一种意思是热力资源是政府垄断的,其中的关键并不是“用户至上,时刻为用户着想的服务理念”能够解决的。

山东省供热条例》已于2014年3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笔者认为,热力公司不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是有责任的,有供热管理义务的政府部门不及时修改规定也是有责任的。顺便说一句,拿法律条文来“堆砌”一部规范性文件其实比脚踏实地为百姓谋福利容易得多。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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