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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重拳整治熔块及泡花碱企业

淄博日报 2014-10-19 05:02 大字

□本报记者王奇

通讯员傅军伟报道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从10月份开始,全面整治熔块及泡花碱企业。今后各区县一律不得再审批熔块和泡花碱生产企业,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依法拆除并恢复原状。

据了解,淄博市熔块及泡花碱生产企业工艺简单,设备落后,环保意识差,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闲置,环境污染问题严重,部分企业环评审批手续不完善,环境信访较多,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熔块和泡花碱企业的氮氧化物浓度高达3000—5000毫克每立方米,烟尘粉尘也很严重。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熔块及泡花碱生产企业共73家,其中,熔块生产企业61家,泡花碱生产企业12家。此外,新排查出不在登记范围内的企业此次将一并整治。

据悉,10月14日到11月30日,相关区县落实对所属企业的停产、限期治理、补办手续等措施,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核查和督导落实。其中,对现有无环评审批手续的熔块和泡花碱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治理,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和水处理设施,经预验收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和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有环评审批手续但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监测结果严重超标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对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但不能稳定达标的熔块和泡花碱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稳定达标的实行停产治理。

年底前,市环保局将牵头组织总量、污控、基金处、支队、监测站等组成联合验收组,通过验收企业准予正常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继续实施停产治理。

此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是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无手续企业的停产、不达标企业的治理以及预验收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等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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