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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者的不良心理及其预防

淄博日报 2014-10-25 05:00 大字

□毕玉宝

职务犯罪者的不良心理有哪些具体表现?怎样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为此,笔者结合正在开展的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涉黑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两个监狱收押的225名职务犯罪罪犯不同时段的不良心理进行了全面调查,并结合平时的办案工作进行了深入思考。

调查显示,这225名职务罪犯在不同的时段其不良心理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其具体情况如下:

作案前。不良心理大致上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追求奢靡之风的虚荣心理。这里面又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吃穿用追求奢侈。二是生活情趣追求低俗糜烂;其二,横攀竖比的扭曲心理。一是和别人比职级。二是和别人比“潇洒”,特别爱和同学比;三是权钱、权色交易的平衡心理。正是这种互相交易,大家都得好处,使他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因此而身陷囹圄的约占17.2%。

作案时。一是心存侥幸的冒险心理。调查显示,几乎所有的人在首次作案时都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二是欲壑难填的贪婪心理。如,韩某原是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助理,给那些按规定应享受低保的困难户、残疾人办低保也要“雁过拔毛”,每月都抽取一部分。三是思前想后的恐惧心理。座谈中,有罪犯就直言不讳地对笔者说:“案发前,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可能进看守所,身败名裂,晚上就经常做噩梦。”

到案后。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这些人的心理又有不同表现。一是怨天尤人的“倒霉”心理。认为腐败的不只是自己,自己撞在了枪口上,只能自认“倒霉”。持这种心理的约占43.7%。二是终于“放下”的解脱心理。到案后,接近12.8%的人觉得再也不用戴着“假面具”了,心中的感觉反而轻松了。三是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明顶暗抗心理。四是保持缄默的蒙混过关心理。五是“勇于担责”的“江湖义气”心理。

服刑期间。一是得不偿失的后悔心理。二是身陷囹圄尤为渴望自由的心理。三是“破罐子破摔”的“论堆”心理,“‘死猪\’不怕开水‘烫\’”。

职务犯罪不良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理想信念动摇。座谈中,这些罪犯几乎都谈到了对理想信念问题的认识,入狱前觉得理想是空的,信念是虚的,很少甚至不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政治教育;职业良知缺失。表现在工作中大都是不善待岗位,滥用职权,或权钱交易,或权权交易;相关机制不健全,漏洞多;刑罚处罚偏轻。由于职务犯罪成本低、代价小,导致这些职务犯罪罪犯犯罪前不敬畏法律;对检察机关的预防建议重视不够。错误地认为是“事后诸葛亮”,导致人民检察院的预防建议效用大打折扣。

为此,笔者对防范职务犯罪不良心理提出几点对策: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不良心理的研究,引领国家工作人员防范其不良心理产生;二要针对职务犯罪不良心理的外在表现,大力实施健康向上的心理教育、疏导;三是国家工作人员要加强良好心态养成。要常怀感恩之心、敬畏之心、平常之心。特别是对名利、地位、金钱、美色等始终保持淡定,才能把职务犯罪的不良心理拒之于身心之外。(作者系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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